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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5执12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海东与王华勇、弋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东,王华勇,弋二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2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海东,男,1974年12月26日生。被执行人:王华勇,男,1982年2月6日生。被执行人:弋二红,女,1982年1月25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东与被执行人王华勇、弋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保证人周兴安名下位于兰考县西城花园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兰房字327**号)作为担保。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周兴安名下位于兰考县西城花园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兰房字327**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睿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