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执12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海东与王华勇、弋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东,王华勇,弋二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5执12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海东,男,1974年12月26日生。被执行人:王华勇,男,1982年2月6日生。被执行人:弋二红,女,1982年1月25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东与被执行人王华勇、弋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保证人周兴安名下位于兰考县西城花园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兰房字327**号)作为担保。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周兴安名下位于兰考县西城花园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兰房字327**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睿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