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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38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牛凯与安徽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凯,安徽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3804号之一原告:牛凯,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被告:安徽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法定代表人:盛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洋,新城综合楼项目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凯诉被告安徽和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皖1621民初380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牛红所有的皖S×××××号车辆及担保人胡倜然所有的涡房地权证涡阳字第××号房屋。现因牛凯申请对担保物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牛红所有的皖S×××××号车辆解除查封;二、对担保人胡倜然所有的涡房地权证涡阳字第××号房屋解除查封。审判员  穆家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