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788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黄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智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