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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性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7执49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性强,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李性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豫1327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员  胡学朋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