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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4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洪文与黄晓香、张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洪文,黄晓香,张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湘0304民初1392号 原告:黄洪文,男,195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晓香,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告:张武华,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洪文与被告黄晓香、张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洪文诉称:1、请求判令两被告黄晓香、张武华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7012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黄晓香、张武华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以及财产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告黄洪文与被告黄晓香、张武华系朋友、邻居关系,被告黄晓香因经营家具门店经常需要资金周转,自2010年开始,被告黄晓香陆续向原告黄洪文借款用于家具店面的周转。被告黄晓香向原告黄洪文借款情况:2010年12月19日借款1万元,2013年12月31日借款2万元,2013年8月30日借款1万元,2013年11月18日借款6万元,2015年5月26日借款1万元,2015年9月23日借款1万元,2015年10月22日借款9200元。上述借款均系现金,且约定了借款利息。后来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及时足额还本付息,并且请求原告宽限了还款时间,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借款本金,仅支付了部分利息。2017年1月28日,经双方核算,被告黄晓香向原告黄洪文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借款利息28000元。两被告黄晓香、张武华系夫妻关系,借款用于家具门店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黄洪文与被告黄晓香、张武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黄晓香、张武华欠原告黄洪文欠款本金为109200元,截止至2017年1月28日欠款利息为25000元,2017年1月28日至2017年7月21日的欠款利息为12600元。在两被告黄晓香、张武华名下的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湘纺新建村48栋1单元202号房屋的拆迁款到位后的当日,一次性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最迟在2017年12月31日全部归还;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它争议。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270元,由两被告承担1500元,原告1770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黄义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