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振玲与韩灵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玲,韩灵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王志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553号原告:张振玲,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现住德清县。委托代理人高素芬,女,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现住德清县,系原告妻子。被告:韩灵叶,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住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平南路177-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43499498F)。被告:王志俊,男性,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住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安街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847105078G)。原告张振玲与被告韩灵叶、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被告王志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玲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70元,由原告张振玲负担。审 判 员 何晓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芮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