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4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月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月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12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振国,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天津天士力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立新园林场宿舍15号。被申请人:张月兰,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光,天津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振国与被告张月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津0113民初558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张月兰名下价值91万元的财产,王振国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自行和解。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月兰价名下价值91万元财产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王振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裴忠贺人民陪审员 马春艳人民陪审员 李俊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