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4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建妮与西安市碑林区安比丽儿童摄影工作室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妮,西安市碑林区安比丽儿童摄影工作室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4080号原告:张建妮,女,汉族,。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安比丽儿童摄影工作室。经营者:赖积坚,男。原告张建妮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安比丽儿童摄影工作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安比丽儿童摄影工作室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合同所交款项767元;2.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3.要求解除所签拍摄合同;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5日,原告前往被告经营场所为子女预约拍摄留念照两套,并通过百度糯米团购付款767元。至2016年11月13日,完成全部拍摄。之后,经与被告多次交涉,被告答应将照片底片发至原告邮箱,选好后由被告完成后期制作。2017年1月经询问,被告承诺正月十五过后交付照片。此后,被告电话停机微信屏蔽,去向不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安比丽儿童摄影工作室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5日,原告在被告开办的安比丽儿童摄影会所为子女预约了两套儿童摄影套餐,并通过百度糯米团购网向被告付款合计767元。两份摄影套餐内容除拍摄事项外,668元套餐制作项目有10*10精美水晶相册一本、20寸暗香木纹放大一款、10寸原木相框摆台一款、多拍精选28张入册、拍摄底片全送等;99元套餐制作项目有6*8精美水晶相册一本、7寸水晶摆台一款、钱包照2张、多拍精选10张入册、百年刻录光盘一张等。至2016年11月13日,原告带孩子在被告处完成了拍摄。原告选好照片后,被告至今未将制作完成的照片相册等成品交付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预约单、糯米券订单截图、电话记录、手机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本院庭审调查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所举预约单、糯米券订单截图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摄影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约支付了摄影服务费用。被告收取费用后,未完成照片制作交付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由于被告违约,致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解除摄影服务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费用,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建妮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安比丽儿童摄影工作室于2016年10月5日达成的摄影服务合同。二、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安比丽儿童摄影工作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建妮767元。三、驳回原告张建妮其余之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1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安比丽儿童摄影工作室负担(此款原告张建妮已预交,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安比丽儿童摄影工作室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张建妮)。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新元审判员 任惠军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思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