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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3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龙某某、吴某1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吴某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23刑初12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某,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1日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8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经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凤凰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1,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8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经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凤凰县看守所。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诉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吴某1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员丁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某、吴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吴某1因手头拮据便邀约被告人龙某某去盗窃他人财物,随后两人驾驶车辆来到凤凰县城。当行至天下凤凰大酒店旁时,两人下车进入卧龙村巷子内寻找盗窃目标。两人来到卧龙村某某巷9号301房门口时,吴某1用事先准备的万能钥匙将被害人杨某1、杨某2居住的房门打开,随后龙某某进入到被害人卧室内盗窃,吴某1在客厅放哨。因龙某某在翻找财物的过程中发出响动,杨某2被吵醒后便大喊抓小偷,两人随即带着偷来的财物逃离了现场。经清点,两人共偷得现金6700元、一部苹果6plus手机及一部OPPOR9plus手机。经鉴定,该苹果手机价值3307元,OPPO手机价值2792元。2016年12月17日,被告人龙某某、吴某1在凤凰县沱江镇虹桥附近被抓获归案。被盗的部分现金6500元及两部手机均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发还清单等;2.证人吴某2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1、杨某2的陈述;4.被告人龙某某、吴某1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凤价认定[2016]0274号;6.现场指认笔录;7.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吴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7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1发起邀约并负责开锁,被告人龙某某积极实施盗窃行为,两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龙某某、吴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本案中,两被告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应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二、被告人吴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龙晓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一娇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