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执6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灵清、俞昌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灵清,俞昌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6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灵清,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执行人:俞昌茂,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刘灵清与俞昌茂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俞昌茂(正在服刑)无房屋、银行存款、证券和理财产品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灵清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