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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德全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全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3刑初52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全,男,汉族,1967年6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系哈尔滨市道外区农民,住该村。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以涉嫌犯虚开发票不批准逮捕罪。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7)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全犯虚开发票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被告人张德全在明知哈尔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哈尔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80万元的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张,用于入账结算,经黑龙江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发票哈尔滨工程有限公司已入账,此项业务造成应申报而未申报税费人民币44800元。张德全于20169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德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被告人张德全户籍信息及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记账凭证、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等、证人董某、赵某的证言、司法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张德全的供述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全某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张德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德全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应申报而未申报税款44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文莉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