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万顺与苑振营、李旭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顺,苑振营,李旭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116号原告:刘万顺,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被告:苑振营,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被告:李旭云,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原告刘万顺与被告苑振营、李旭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刘万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李旭云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顺对被告李旭云的撤诉。审判员 钱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昭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