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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民终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孙宝军、郑自桂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宝军,郑自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宝军,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强,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自桂,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孙宝军与被上诉人郑自桂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1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1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王 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上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