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孙宝军、郑自桂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宝军,郑自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21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宝军,男,197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强,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自桂,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南召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孙宝军与被上诉人郑自桂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1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1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王 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上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