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异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京国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京国,北京市旺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国华,刘童,马军,中港泰达(北京)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异8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刘京国,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马勇,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振月,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旺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东盈路19号3幢216-218室。法定代表人程宝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汝义,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宏生,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国华,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利津县。被执行人刘童,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滨州市。被执行人马军,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中港泰达(北京)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中路260号。法定代表人马俊民。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旺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方正执证字第00349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国华、刘童、马军、刘京国、中港泰达(北京)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5年西执字第00702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京国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撤销2015年西执字第00702号裁定,解除对刘京国名下个人账户的冻结并将从中扣划的80余万元发还。本院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京国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刘京国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京国撤回2015年西执字第00702号案件的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心阳代理审判员 凌 翥代理审判员 李小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伟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