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3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大连安科瑞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连安科瑞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339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于保和,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俊俊,系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员,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大连安科瑞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德宏。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大连安科瑞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辽0202行审123号行政裁定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运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