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执异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昌邑市分公司、姜亦范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昌邑市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昌邑市分公司,姜亦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6执异4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昌邑市分公司。住所地:昌邑市。负责人:高少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姜亦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亦范与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昌邑市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帐户款项,被执行人以帐户资金不属于公司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之后,异议人以涉案财产是他人所有、不应由我方提异议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自愿申请撤回异议,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东省昌邑市分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正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曹谚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