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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终10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朱洪龙与深圳市黄金水汇保健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洪龙,深圳市黄金水汇保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03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洪龙,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简,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黄金水汇保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赖俊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伟,该司员工。上诉人朱洪龙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黄金水汇保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汇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6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洪龙因本案事故受伤,其受伤地点为水汇公司,其主张负责其施工的老板是陈某,其受伤后又是陈某将其送至医院救治并支付医疗费,而陈某亦是水汇公司的股东之一,根据朱洪龙的上述陈述,其从事施工应是受到陈某的实际雇佣。对于陈某的雇佣行为是否属于水汇公司的职务行为,朱洪龙未能提交其与水汇公司的书面劳务合同,其两份住院病案首页注明的地址均不一致且均非水汇公司,出院证明书、出院小结和诊断证明书注明的地址亦非水汇公司,朱洪龙主张上述地址均是陈某指示其填写,但未提交证据证实。而根据工商信息查询,陈某除水汇公司外,还是其他公司的股东。因此,朱洪龙受伤是否受到陈某的雇佣?如是,该雇佣行为是陈某的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如是职务行为,陈某代表的是否是水汇公司?以上事实的查清均有赖于陈某参加诉讼,其与本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并关乎实体处理。原审未追加其参加诉讼,导致责任主体这一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对于朱洪龙的损失项目及数额,原审亦未予以核定,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61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洪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24元,由本院退回。审 判 长  曾瑞香代理审判员  陈俊松代理审判员  XX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谈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