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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10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友河、魏延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河,魏延刚,谢兆军,李刚,陈明礼,宋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0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友河,男,汉族,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魏延刚,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谢兆军,男,196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刚,男,196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明礼,男,195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宋光亮,男,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魏延刚、谢兆军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延刚、谢兆军等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延刚、谢兆军等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谢兆军的银行存款119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子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