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执字第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巩某某诉张某某、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内执字第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巩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巩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张某某、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某某、王某某给付申请人巩某某人民币70000元,但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工资3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国付审 判 员 宋 飞代理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昊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