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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执字第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巩某某诉张某某、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内执字第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巩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巩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张某某、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某某、王某某给付申请人巩某某人民币70000元,但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工资3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国付审 判 员  宋 飞代理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昊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