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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执异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曾曦与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龚心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曦,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龚心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异54号被执行人: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右岸新城开发区桥头。法定代表人:龚心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曾曦,女,生于1973年5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龚心成,男,生于1968年6月2日,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曦与被执行人龚心成、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东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十堰东煌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龚心成及十堰东煌公司开发的位于丹江口市右岸新城区桥头汉江大道以西2幢负一楼103号、104号、105号、106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被执行人十堰东煌公司称:申请执行人曾曦与被执行人十堰东煌公司、龚心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贵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十堰东煌公司的诸多房产,其中丹江口市右岸新城区汉江大道以西2幢负一楼103号房为公共库房,104号、105号两房为消防水池、106号是规划而未建的房屋(不复存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共用房是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异议人十堰东煌公司无权买卖,或以买卖名义抵偿异议人十堰东煌公司的债务。汉江国际大酒店1幢、2幢商住楼(竣工备案确定的物业名称)的所有房产,目前全部处置为他人财产,故该公共用房与异议人十堰东煌公司无关,曾曦为了与十堰东煌公司之间的债权纠纷申请查封的上述财产属违法行为。同时,因曾曦申请查封上述公共用房的违法行为,致使十堰东煌公司目前房产总证无法办理,也无法给大量的购房户办理所购房产的分户不动产登记。现如今大量购房户不断的找当地政府闹事要求解决房产办证事宜。十堰东煌公司为了解决上述房产办证问题,不给当地政府找麻烦、添乱子。请求贵院依法及时裁决解除对丹江口市右岸新城区汉江大道以西2幢负一楼103号、104号、105号、106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与本院执行机构进行协调。本院现已作出(2017)鄂0381执2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丹江口市右岸新城区汉江大道以西2幢负一楼103号、104号、105号、106号房屋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经审查其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执行人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金凤审 判 员  王汝军人民陪审员  杨 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琰琰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人申请人民法院撤回异议、复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