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3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开平市众达成厨具厂与广东中乡味餐饮管理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众达成厨具厂,广东中乡味餐饮管理股份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215号原告:开平市众达成厨具厂(普通合伙),经营场所:开平市三埠荻海长安路***号之5第一卡。执行事务合伙人:周桦达。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祺祥,男,是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炜俊,男,是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中乡味餐饮管理股份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社区银丰路10号楼财津银座大厦A座二楼201。法定代表人:刘军。原告开平市众达成厨具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广东中乡味餐饮管理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开平市众达成厨具厂(普通合伙)于2017年7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平市众达成厨具厂(普通合伙)撤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由原告开平市众达成厨具厂(普通合伙)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玉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丽娜关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