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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3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柳风英与龙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风英,龙承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3034号原告:柳风英,女,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龙承红,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风英与被告龙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风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名下价值24万元的财物,并以担保人谭立峰名下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柳风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谭立峰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68号(仕中心小区)AB#楼1305室(第13层)房屋。二、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龙承红名下价值24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