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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722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郭林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林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722刑初74号公诉机关永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林波,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17日,初中文化,云南省永胜县人,农民,住永胜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7日被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林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麒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林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7日晚,郭林波酒后无证驾驶云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香南线由期纳镇驶往满官郭家村方向,20时许,郭林波驾驶车辆行驶至香南线K260+800M处时与道路东侧同向行走的行人肖某发生碰撞,造成郭林波、肖某不同程度受伤,云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郭林波血液乙醇含量为130.7mg/100ml血,已达醉酒阈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林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郭林波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林波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郭林波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其行为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郭林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郭林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郭林波无证驾驶云P×××××号普通二轮摩托在香南线K260+800M处与道路东侧的行人肖某发生碰撞,造成郭林波、肖某不同程度受伤,云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永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林波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提取被告人郭林波的血液送检,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30.7mg/100ml血。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郭林波户口证明及正侧面照片;3、到案经过;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5、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6、车体痕迹勘验记录;7、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记录、车辆检验鉴定告知书、车辆鉴定人资质证明;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9、永公交认字[2016]第53072212016001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10、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复印件、谅解书;11、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照片、血液酒精检测委托书、丽(公)检(酒)字[2016]第670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鉴定人及鉴定机构资质证明、检验结论告知书;12、证人谭某、韩某证言;13、被害人肖某陈述;14、被告人郭林波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郭林波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被告人郭林波未向法庭举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林波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永胜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林波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林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郭林波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其行为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郭林波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林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泽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