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天津泽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天津泽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丽业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孙政,王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87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洞庭路76号。法定代表人:韩凤林,行长。被执行人:天津泽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5-D-201。法定代表人:孙政,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丽业钢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丽区军粮城镇兴农村。法定代表人:张秀虎,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政,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天津泽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娜,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泽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丽业钢材加工有限公司、孙政、王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被执行人天津丽业钢材加工有限公司的拆迁款29000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82799元,余款2817201元发还申请人。现经查询各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易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