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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2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杜光裕与陈康奇、王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光裕,陈康奇,王海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002民初249号原告:杜光裕,男,汉族。被告:陈康奇,男,汉族,无业,住新疆阿勒泰市查干屯格184团吴氏综合楼。被告:王海军,男,汉族。原告杜光裕与被告陈康奇、被告王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杜光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光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