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2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杜光裕与陈康奇、王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光裕,陈康奇,王海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002民初249号原告:杜光裕,男,汉族。被告:陈康奇,男,汉族,无业,住新疆阿勒泰市查干屯格184团吴氏综合楼。被告:王海军,男,汉族。原告杜光裕与被告陈康奇、被告王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杜光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光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