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谢勇与廖顺平、黄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勇,廖顺平,黄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409号申请执行人:谢勇,男,196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起正宗,四川名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亮,四川名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廖顺平,男,1979年6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黄凤,女,197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谢勇与廖顺平、黄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廖顺平、黄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家红审判员 亓 龙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庞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