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卫科、石家庄市鑫恒塑料土产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科,石家庄市鑫恒塑料土产批发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卫科,男,1979年10月4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任县。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鑫恒塑料土产批发部,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16号华北五金机电城G区6排11号。经营者刘彦涛,男,1980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申请执行人李卫科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鑫恒塑料土产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鑫恒塑料土产批发部及其经营者刘彦涛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卫科同意本案暂时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丁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