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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松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56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被执行人:王松强,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11刑初19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松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松强在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的全部取保候审保证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松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 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