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门市好年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荣裕生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门市好年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荣裕生贸易有限公司,江门市惠佳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好年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李健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洁玲,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荣裕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黎旭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被告:江门市惠佳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周木佳。上诉人江门市好年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荣裕生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门市惠佳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389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江门市好年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系港澳台独资公司,本案属于重大涉外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不是《塑料购销合同》的合同相对人,被上诉人依据《还款承诺书》要求上诉人承担担保责任,《塑料购销合同》的管辖约定不能约束上诉人,因此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据此,本案应根据主合同《塑料购销合同》的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塑料购销合同》第九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异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地定在顺德乐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上述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原审原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