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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淑荣、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淑荣,张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罗淑荣,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女,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张小平,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罗淑荣申请执行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张小平应支付申请人罗淑荣案款3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358元,合计30,358元,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现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张小平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罗淑荣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罗淑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2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胡建民审判员  谢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