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2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三厚因与被上诉人武广卡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三厚,武广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三厚,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陕西省148法律服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广卡,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神木县。上诉人张三厚因与被上诉人武广卡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1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三厚于2017年7月19日向我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三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三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70元,减半收取3535元,由上诉人张三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贺金丽代理审判员 郭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