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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县大大动物营养制品有限公司与徐勤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大大动物营养制品有限公司,徐勤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4民初1397号原告:海盐县大大动物营养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于城镇小桥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12507707C。法定代表人:许加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红飞,浙江罡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勤丰,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原告海盐县大大动物营养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徐勤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曹建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谈其竞、人民陪审员朱全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0000元及利息21000元(按本金70000元计息,月利率1.5%,从2015年6月20日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止),共计91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委托代理人沈红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被告未作答辩,下列情况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条一份)及陈述查明:一、双方是否存在买卖关系:是。二、发生买卖关系的时间:截止2015年6月20日。三、买卖标的物(货物)的名称:饲料。四、尚欠货款金额:70000元。五、被告存在的违约行为: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六、其他约定:从2015年6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货款付清为止。裁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约交付货物后,被告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货款。被告至今未向本院提交其已经支付过货款的证据,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利息21000元,经本院审核,原告的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另其主张的利息低于本院核定的数字,不损害被告的利益,故对其主张的利息本院亦予以确认。被告徐勤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勤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盐县大大动物营养制品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及利息21000元,合计9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75元,由被告徐勤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曹建军代理审判员  谈其竞人民陪审员  朱全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