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3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叶润军与广西富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仟仟万家钦州购物中心、广西富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润军,广西富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仟仟万家钦州购物中心,广西富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3民初1707号原告:叶润军,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防城港市港口区。被告:广西富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仟仟万家钦州购物中心,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负责人:叶子凤。被告:广西富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法定代表人:叶子凤,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叶润军诉被告广西富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仟仟万家钦州购物中心、广西富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润军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润军负担。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朝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