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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祝淑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祝淑荣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741号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三道街。法定代表人:甄东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边铁良,该公司职工。被告:祝淑荣,女,出生年月日不详,蒙古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祝淑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6.27元,由原告新巴尔虎右旗庆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玉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娜菏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