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25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鹏与项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鹏,项爱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1552号原告:杨鹏,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雅琴,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项爱莲,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鹏与被告项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鹏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项爱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鹏撤回对被告项爱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90元,由原告杨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德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俊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