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鹏与项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鹏,项爱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1552号原告:杨鹏,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雅琴,龙游县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项爱莲,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鹏与被告项爱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鹏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项爱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鹏撤回对被告项爱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90元,由原告杨鹏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德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俊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