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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祝保东、颜海冬非法采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保东,颜海冬,祝任重,颜圆亮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1刑初9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保东,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麻城市公安局于2016年12月6日依法将其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9日经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对其逮捕,同月20日由麻城市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2017年1月23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辩护人郑俊红,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611930010。被告人颜海冬,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因涉嫌非法采矿罪,麻城市公安局于2016年12月6日依法将其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9日经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对其逮捕,同月20日由麻城市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逮捕。2017年1月25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辩护人邓建文,湖北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祝任重,男,199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颜圆亮,男,199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因涉���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保东、颜海冬、祝任重、颜圆亮犯非法采矿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保东、祝任重、颜海冬、颜圆亮及其辩护人郑俊红、邓建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祝保东、颜海冬未经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麻城市歧亭镇鄢家河罗畈村河段非法开采建筑用河砂资源量18千立方米,并安排被告人祝任重(祝保东之子)、颜圆亮(颜海冬之子)负责在砂场内开铲车转运和销售记账。相关部门对此三次责令其停止开采,但被告人祝保东、颜海冬、祝任重、颜圆亮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书认定,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共计21.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祝任重、颜圆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7年1月4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案款20万元整。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祝保东、颜海冬、祝任重、颜圆亮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祝保东、颜海冬、祝任重、颜圆亮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祝保东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1、被告人祝保东涉嫌非法采矿,属事出有因,主观上不具有非法采矿的故意;2、被告人祝保东陈述的罗畈村的河沙品质并不好,鉴定河沙价值时需考虑这一点;3、被告人祝保东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应认定为自首,且系初犯,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颜海冬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1、颜海冬主观上没有恶意,且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2、开采时间仅有10个月,被告人投入较高,河沙质量不好,真正的利润远没有21.6万元,属严重情节,不属特别严重情节;3、在庭审中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4、已交纳了十万元的案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祝保东、颜海冬在明知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麻城市歧亭镇鄢家河罗畈村河段铁路桥附近非法开采建筑用河砂资源量18千立方米,并安排被告人祝任重(祝保东之子)、颜圆亮(颜海冬之子)负责在砂场内开铲车转运和销售记账。在此期间,麻城市国土资源局下达三次《责令停止开采通知书》,但被告人祝保东、颜海冬、祝任重、颜圆亮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经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书认定,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共计21.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祝保东、颜海冬、祝任重、颜圆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7年1月4日,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祝保东案款20万元、颜海冬10万元,共计30万元。另查明,本案的发生引发了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等问题。案发后,办案机关与岐亭镇政府、土管所等相关人员到现场督促四被告人将已经非法开采但未出售的河砂回填并恢复地貌原样,避免了在汛期来临之际因非法采砂给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上述事实有已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祝保东供述和辩解主要证实:2005年,歧亭镇与罗畈村协商,将罗畈村后鄢河水系罗畈段(上至鄢河渡桥,下至李胜村林场)以2.5万元承包给祝保东种植树,以及对河砂的经营管理,双方签合同时,歧亭司法所的所长江利常在现场对此合同进行公证。祝保东、颜海冬和罗畈村村支书李某3三人合伙,在歧亭镇鄢河水系罗畈村罗畈段开采河砂。由祝保东提供资源(祝保东有土地承包合同),占三成股份,颜海冬负责机械、投资、修路等,占四成股份,李某3是本村书记,负责各职能部门的协调,他占三成的干股(不需要投资),经一段时间经营,颜海冬认为投资过大,便找李某3商量,让李某3占两成干股,将另外一成转到颜海冬处。砂场主要是颜海冬经营,颜海冬负责联系人挖砂,2015年至2011年,每年卖民用砂大概3���左右。2015年11月底左右开始动工,大概做了个把星期,镇政府及土管所、派出所联合执法,将铲车暂扣,期间找政府协商,大概到2016年3月份。政府及土地局告诉祝保东等人不符合办理开采许可证的条件,就一直未办理相关部门的合法手续。麻城市土地局一共下达三次《责令停止开采通知书》。祝保东和颜海冬他们前后一共估计卖了十几万元的砂。2、被告人颜海冬的供述和辩解主要证实:2005年祝保东与罗畈村签订的一个承包合同,约定是可以在河滩上面种植意杨树及对河砂的经营管理,享有河砂经营权、收益权,大型经营用砂要经甲方(罗畈村委会)同意。颜海冬认为大型经营用砂是对河砂大量的开采和销售,利用大型机器采砂。而他们采的是少量的民用砂,所以不需经村委会同意。李某3建议采砂由颜海冬、祝保东、李���4一起搞。颜海冬主要负责修路、机械、桥、人工的工资等,负责全部的投资、一切的费用,得四成,后找李某4要回一成,最后得五成。李某4主要负责村里的“扯皮”、相关部门的协调等,得三成。祝保东主要负责出资源,得三成,也就是开采河砂,然后祝保东拿了23万元到新洲一个叫黄志的人手里将原来的承包合同买回来了。暂时还没分成,因为颜海冬前期投资50多万还没有回本,其他两人都知道。祝任重和颜海冬的儿子分别开一台铲车,负责铲砂。李志宏拖船,姓柯的来修船,姓周的帮忙抽砂。在第一次停业通知下达之前,祝任重在现场负责收费和记帐。之后卖砂是由颜海冬一人经手,但是祝保东和李某4都晓得。2015年11月底12月初开始开采的,2015年11月底期间,麻城市国土资源局、歧亭镇土管所、歧亭派出所、歧亭镇政府等部门到采砂现场下达了一次停业通知,告诉砂场不要采砂。因为考虑到有村委会签订的合同而且经过公证,所以在第一次通知下达后,又继续开始采砂,这期间镇里水利等部门经常叫不要采砂,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6年2月。过年后,颜海冬出资买了两台铲车、一条采砂船,投资在经过的地方修路和修便桥,准备继续采砂。这时颜海冬要求李某3让出一成,李某3提出他不搞了。颜海冬还安排颜圆亮、祝任重各开一辆铲车,买卖河砂的钱也由他们两人管理,其中祝任重负责记帐,颜圆亮负责记流水,自己修路修便桥,一方面是机械车辆经常从村里经过会不安全,另一方面是对村里的道路和桥梁有破坏和损失。2016年3月,他们继续在河道里采砂,麻城市国土资源局、歧亭镇政府等行政部门就到采砂现场下达了停业通知,告诉不要釆砂。他们就开始找相关部门咨询,希望能够以他们的合同为采砂依���继续采砂,但歧亭镇政府不同意。后又找镇政府,反映投资较大损失较多,希望把采的堆在河道里的砂取到岸边堆放,当时镇政府答应了,就在2016年5月讯期来临之前将河内堆放的砂从河内取出堆到宋埠到红安永河的马路边,这里属于罗畈村的地界,场地是祝保东去租的,堆了两堆砂,都在公路和两边。2016年8月左右,以35元一个方的价格卖给武汉人,卖了28万多元,顏海冬支取1.5万元,其他支付工人工资、采砂船费用、运砂车费用、油费等,剩余都是祝保东支出的。2016年9月,汛期过后又开始采砂。因为开釆点在铁路桥的上游,对铁路桥安全有影响,所以铁路公安找到他们不许他们开采,所以就不敢在铁路桥附近开采,转到铁路桥的下游。不多时之后,麻城市国土资源局又到现场下达责令停业通知书,这是第三次,下达之后他们就停止开采了,采的砂就堆在河道里���空地上没有运起来也没卖。采砂的具体地址是麻城市歧亭镇鄢河水系罗畈村五组罗畈垸地段。该砂场主要负责人是颜海冬,因为全部机械是他一人投资,在河里全面负责。采砂没有办下来相关部门颁发的手续。合同是2005年罗畈村签订的,歧亭镇肖书记、戴镇长及张镇长做见证,合同在祝保东手上。2016年9月国土局最后一次叫停之前,连续开采的时间加起来两个月左右。在采砂现场,是颜圆亮和祝任重两人负责具体事务,安排抽砂的周师傅从河里抽砂,再堆到河道里的空地上,招呼买砂的司机并开铲车上砂,谁在开铲车就让另一个人收钱,收的钱都在祝任重手上,颜圆亮签字确认。帐本在祝任重那里保管,颜圆亮每天只在卖砂的单据上签字。砂场上是颜海冬和祝保东两人经营,祝任重和颜圆亮是他们的儿子,所以没有工资和报酬。砂场开支主要���车辆燃油、工人工资、修路修桥几个方面,祝任重负责支出车辆燃油、工人工资,颜海冬负责监督,并支出修路和修桥的钱、入股的资金。3、被告人祝任重的供述和辩解主要证实:祝任重的父亲祝保东和颜圆亮的父亲颜海冬合伙在鄢河水系歧亭罗畈村五组地段开釆黄砂。没有到国土资源所办理《矿山开采许可证》,也没有到黄砂主管部门办理《黄砂经营许可证》。2015年12月,歧亭镇政府、歧亭镇国土资源所等相关部门来制止。2016年3月,歧亭镇政府、歧亭国土资源所、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来制止。但祝保东和颜海冬没叫祝任重、颜圆亮停工,他们就继续开采。每天大约开釆50立方。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开采了5000立方左右,销了大约5000立方,卖了大约14万左右,卖砂的钱都在祝保东和颜海冬手上。卖砂后资金祝保东和颜海冬一家一��。祝任重和颜圆亮在砂场都是开铲车。颜海冬总负责,祝保东只负责收销售黄砂的钱。2015年11月,祝保东叫祝任重来河道里帮忙,2016年3月以前主要是给车加油、记录出砂量(以车为单位),挖机和抽砂包给别人.3月以后,祝任重和颜圆亮在河道内开铲车转砂、记帐,一直到10月。2015年11月,请了三个工人,两辆铲车和一抽砂船。16年3月至10月,祝任重和颜圆亮开铲车,周师傅开抽砂船。除了祝保东、颜海冬两人经营,再没有人在砂场入股分红。4、被告人颜圆亮的供述和辩解主要证实:从2015年底至2016年10月,颜海冬和祝保东、颜圆亮和祝任重一起在鄢河水系罗畈村五组罗畈垸地段开采黄砂。颜海冬、祝保东安排颜圆亮和祝任重,一人开铲车,另一人就签字结帐,票据每人手上一张。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也没有办理《采砂许可证》���被相关部门下达《停止开采通知书》有四五次,但颜海冬、祝保东没有叫停工砂场每天开采大概50方左右。这地点再没有其他人在此挖砂。开采黄砂的地点距离武麻联络线鄢河铁路桥大约有50多米远。在开采时和村里说过,村组公路压坏负责维修。颜海冬和祝保东是砂场的老板,没有其他人入股,颜圆亮和祝任重负责开铲车转运和记帐工作。颜圆亮和祝任重开铲车的工资是每月3千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4的证言(罗畈村党支部书记)主要证实:李某4来派出所反映,祝保东、颜海冬在歧亭镇鄢河水系罗畈村五组罗畈垸地段进行私自盗采河砂。祝保东、颜海冬采砂没有任何开采手续。2005年元月,祝保东与前任罗畈村书记签订土地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祝保东承包土地主要用于种植,如果要大量采砂经营需要经���畈村委会同意。2015年12月,罗畈村村干部李某4、主任涂新国、副主任程乾坤都没同意他们釆砂,他们还是继续采砂。李某4没有在沙场入股分红。2、证人李某1的证言(祝保东同村的村民)主要证实:2015年年底的时候,李某1看见祝保东、颜海冬开着挖机到河里修了一条路,方便下河采砂,一直采砂到最近几天,国土所下达整改通知书才停的。应该是没有手续,相关部门都到现场来了两、三次制止,他们都不听而且态度十分恶劣。3、证人程乾坤的证言(罗畈村副主任)主要证实:2005年1月,罗皈村与祝保东签订罗皈村鄢河水系承包合同。2015年大约7、8月,祝保东和颜海冬一起联合在罗畈村鄢河水系开采黄砂,2015年年底由歧亭派出所出来管理,他们停了一段时间,再就是2016年汛期停了一段时间,以外他们一直不间��地经营开采黄砂,一直到现在。祝保东大型开采黄沙出售经营,断断续续一直到现在。罗畈村村干部李某4、主任涂新国、副主任程乾坤都没同意他们采砂,他们还是继续采砂。4、证人祝某的证言(祝保东同村的村民)主要证实:祝任重找祝某在沙场负责帮忙牵引沙船。开船的是周才能。祝某只做了一天半,拿了一百元,相关部门就来制止,就再没去了。颜圆亮和祝任重都在开铲车。大约是2015年11月开始采河沙一直到现在,期间知道有三次歧亭镇政府、国土资源所、派出所、麻城黄砂局来制止,颜海冬、祝保东没理继续采砂。5、证人柯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5年11月开始釆砂,柯某开东风金刚的小型农用车帮祝保东、颜海冬拖沙,拖到宋达公路的两侧,再由他们叫来的新洲的车子将沙拖到新洲去了,按一车35元结算。大概拖了一百多车,一次可以装7方沙。祝保东、颜海冬的儿子开铲车。6、证人周某1的证言主要证实:2016年正月十七、八,祝保东找周某1帮忙用船在河里抽沙,再由祝、颜将沙铲到小农用车上,一车可以装7方沙,由农用车把沙运走。一天200元,做了半个月大概抽了1300多方沙。周某1总共赚了3千多元。7、证人李某2的证言主要证实:2016年2月中旬开始至3月3日,李某2有条抽沙船,帮祝保东、颜海冬抽沙,是祝保东叫去的,一立方沙6元,抽了大约11天,抽了1200立方,大约7千元。后来歧亭政府、国土资源所、歧亭派出所、黄沙局来了后李某2就没抽了。祝保东自己买一条船,祝任重、颜圆亮开铲车。沙场是2015年11月开始采砂。8、证人汪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15年12月,颜海冬找汪某帮忙拖沙,汪某开辆东风��刚的小型农用车,一立方4元,一车大约7立方,一车30元,拖了二十多车,没有结帐。9、证人涂新国的证言(罗畈村委会副主任)主要证实:2005年元月,祝保东与前任罗畈村书记签订土地合同,涂新国看过合同原件,第二条明确乙方祝保东承包土地主要用于种植树木,如果要大量经营黄沙需要经罗某委会同意。2015年12月,罗皈村村干部李某4、主任涂新国、副主任程乾坤都没同意他们采砂,他们还是继续采砂。祝保东、颜海冬采砂没有任何开采手续。相关部门制止过四次。李某4没有在沙场有股份,如果有,他不会多次制止采砂。祝任重、颜圆亮开铲车。沙船是李志宏的。三、鉴定意见1、麻城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麻城市歧亭镇鄢家河矿区罗家畈村矿段某的价格鉴定结论书(麻价鉴201628号;2016年3月29日;P168-177)主要证实:麻城市歧亭镇鄢家河矿区罗家畈村矿段每立方米河砂的价格是12元。2、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书(2016025号;2016年7月15日;P167)主要证实:祝保东、颜海冬未经批准,擅自在麻城市歧亭镇鄢家河罗畈村河段非法开采建筑用河砂资源量18千立方米,单价每立方米12元。祝保东、颜海冬擅自在麻城市歧亭镇鄢家河罗败村河段非法开采建筑用河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21.6万元。四、勘验检查笔录1、搜查笔录主要证实:2016年12月6日19时11分至19时44分,公安人员对祝保东的住宅进行搜查,从一楼搜查到记录有转沙卖沙情况的收据220张,经查实这些收据是祝保东、颜海冬在罗畈村采沙卖沙开具的收据。2016年12月6日20时21分至20时54分,公安人员对颜海冬的住宅进行搜查,从���楼搜查到记录有卖沙情况的收据6本,经查实这些收据是祝保东、颜海冬在罗某采沙卖沙开具的收据。2、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照片、现场方位图主要证实:罗畈村五组、六组的通行便桥受损情况。武麻联络线罗畈村鄢河境内铁路桥下面黄沙堆积的情况。采沙船所在位置情况。罗败村鄢河境内黄沙现在堆积位置、河水现状等情况。大胜山村宋大公路往红安方向左侧和右侧黄沙堆放点所在位置等情况。大胜山村宋大公路往红安方向左侧出售黄沙宣传牌的位置(上面写有“出售河沙”以及祝任重和颜海冬的两个手机号码)扣押犯罪嫌疑人买卖黄沙记账本的情况。3、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主要证实:2016年12月8日公安人员对祝保东、颜海冬非法釆砂的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现场一条采沙船,3堆���沙,2座砖混结构通行便桥。五、物证1、220张卖砂收据、转运黄沙车辆记账本1本主要证实:公安人员于2016年12月6日,在祝保东的住宅,从祝任重手中扣押祝保东、颜海冬在罗畈村采砂卖砂开具的收据共220张。公安人员于2016年12月13日,从祝任重手中扣押转运黄砂车辆记帐本1本。2、6本卖砂的收据主要证实:公安人员于2016年12月6日,在颜海冬的住宅,从颜圆亮、周某2手里扣押卖砂情况的收据6本。六、书证1、扣押清单2张、麻城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1张主要证实:麻城市公安局依法扣押犯罪嫌疑人卖砂开具的收据220张、转运黄砂车辆记帐本1本、卖砂收据6本。2、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公证书、收条主要证实:2005年元月20日,祝保东与罗畈村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其中承包用途是祝保东主要用于树木种植(意杨),以及对河沙的经营管理,大型经营用沙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经菅。3、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复印件主要证实:2015年11月25日,向祝保东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拒收,因其提供承包合同。2016年3月4日,向祝保东、颜海冬下达责令停止囯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颜海冬签收。2016年9月13日,向祝保东、颜海冬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颜海冬签收。4、麻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主要证实:2016年10月31日,麻城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通知颜海冬和祝保东到案接受行政询问,颜海冬、祝保东积极配合案件调查。2016年12月6日,祝保东、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投案自首接受刑事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6年12月12日19时许,颜圆亮到歧亭派出所自首。2016年12月14日7时许,祝任重到歧亭派出所自首。5、人口信息表主要证实: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身份情况。6、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主要证实:2017年1月,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祝保东案款20万元、颜海冬10万元,共计3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祝保东、颜海冬、祝任重、颜圆亮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为21.6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祝保东、颜海冬、祝任重、颜圆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祝保东、颜海冬、祝任重、颜圆亮共同实施非法采矿犯罪,是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祝任重、颜圆亮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祝保东、颜海冬、祝任重、颜圆亮实施非法采矿犯罪,系初犯,且案发后全部退赃,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罪表现,可以认定为犯罪轻微,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祝保东、颜海冬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不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并已全部退赃,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麻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证明被告人祝保东、颜海冬、祝任重、颜圆亮犯罪后有悔罪诚意,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较好,其所在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纳入矫正,表明被告人祝保东、颜海冬、祝任重、颜圆亮已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祝保东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颜海冬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祝任重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颜圆亮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祝保东、颜海冬、祝任重、颜圆亮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谢图友审判员  王福德审判员  周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燕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