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春雨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张丽君、成都信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春雨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张丽君,成都信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852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春雨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丽君,女,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住剑阁县。被执行人:成都信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802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省春雨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张丽君、成都信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省春雨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张丽君、成都信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15939.00元(本金3000000.00元,利息1346301.00,诉讼费37238.00,执行32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棋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