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文怀与被执行人董会平、王满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怀,董会平,王满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651号申请人王文怀,男,生于1975年7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董会平,男,生于1966年7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王满生,男,生于1975年6月1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申请人王文怀与被执行人董会平、王满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陕0326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载明:三、由被告董会平赔偿原告王文怀经济损失1119元。四、由被告王满生赔偿原告王文怀经济损失2612元。本案诉讼费1243元,减半收取621.50元,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董会平负担156元,被告王满生负担365.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董会平、王满生已自动履行,申请人王文怀亦领取完毕,现本案现已全部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6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保军审 判 员 胡培哲代理审判员 任 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思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