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琴与被告樊新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琴,樊新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民初917号原告:李晓琴,女,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樊新山,男,63岁,1954年1月26日。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琴以被告樊新山已经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25元,由原告李晓琴负担。审判员 侯满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玉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