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XX与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陈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875号原告:XX,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陈华,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陈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承担。审 判 员 龙再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 琳书 记 员 田维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