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宁波普鲁司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童甬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普鲁司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童甬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普鲁司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327799-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科园路。法定代表人:尤理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童甬强,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宁波普鲁司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童甬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69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00000元、执行费1400元、诉讼费1150元,合1025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童甬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网上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地产及股权。3.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4.因被执行人童甬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童甬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童甬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童甬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春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范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