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随州市随县弘耀金属制品加工厂与湖北和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随县弘耀金属制品加工厂,湖北和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497号原告:随州市随县弘耀金属制品加工厂,住所地:湖北省随县淮河镇龙凤店村*组。法定代表人:沈良国,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友(代理权限:参加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被告:湖北和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城关镇长征路86号。法定代表人:李善学,负责人。原告随州市随县弘耀金属制品加工厂与被告湖北和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随州市随县弘耀金属制品加工厂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随州市随县弘耀金属制品加工厂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随县弘耀金属制品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随州市随县弘耀金属制品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敬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