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连芹、郑XX所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连芹,郑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516号申请执行人:张连芹,男性,汉族,1958年1月30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郑XX,男性,汉族,住高青县。本院在张连芹与被执行人郑XX所有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XX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连芹依据的(2015)高民初字第410号、(2016)鲁03民终223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雪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