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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财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永梅与香港中国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梅,香港中国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财保155号申请人:王永梅,女,汉族,1970年11月29日生,现住松原市委托代理人:鲍淑丽被申请人:香港中国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松原市申请人王永梅因与被申请人香港中国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销售款65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保险公司的担保函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永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香港中国年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销售款65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满需要续冻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跃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