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中能新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中能新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46号。法定代表人:陈翔,董事长。被执行人:中能新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26层05、06A。法定代表人:周蕾蕾。被执行人:安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5158号滨湖新区临滨苑写字楼C座33层。法定代表人:王云。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中能新兴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安徽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