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执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单汝巍与王俊霖、庄威、长春市汕德门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00515号单汝巍、王俊霖、庄威、长春市汕德门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单汝巍与被执行人王俊霖、庄威、长春市汕德门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17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单汝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长春市汕德门粮食收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承担执行费5150元,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单汝巍人民币344850.00元,现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单汝巍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本院认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91民初17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