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1156王小杰与江苏多赛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杰,江苏多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1156号原告王小杰,男,1991年7月28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被告江苏多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西路59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杰诉被告江苏多赛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05元,由原告王小杰负担。审 判 长 赵鸿生审 判 员 储 丽人民陪审员 张小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 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