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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贾小辉与李浩、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小辉,李浩,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贾小辉,男,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浩,男,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华,男,1988年3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小辉与被执行人李浩、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孙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长县支行的工资存款26100元,向申请执行人贾小辉偿付了全部案款,执行费在首次执行时已由申请执行人贾小辉缴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南学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