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2017)云2801刑初353号刘香平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 南 省 景 洪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2801刑初353号 开庭日期:2017年7月20日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 名 刘香平 出生日期 1965年9月17日 民 族 汉族 性 别 男 文化程度 小学文化 职 业 无业 住 址 湖南省衡阳市。 犯罪 前科 无 强制 措施 2016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5日被刑拘,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公诉机关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 景检公诉刑诉【2017】360号 指控事实 指控事实 1、2016年6月18日,被告人刘香平从一名外号“小红河”的男子处,以400元价格购买了一辆红色绿源牌电动车,并以7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某。 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380元。 2、2016年8月初,被告人刘香平从一名外号“小红河”的男子处,以600元价格购买了一辆黑色优狐牌电动车,并以650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某。 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560元。 3、2016年8月中旬,被告人刘香平从一名外号“小红河”的男子处,以750元价格购买了一辆黑色绿能牌电动车,并以1200元的价格出售给景洪市江北某面馆。 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135元。 4、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刘香平将一辆黑色绿佳牌电动车,出售给景洪市某村开超市老板的姐夫。 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255元。 5、2016年9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刘香平伙同“梁奶基”(真实姓名不详,在逃)窜至景洪市第四中学门口,将被害人贺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 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6297元。 指控罪名 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量刑建议 数罪并罚,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上至三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刘香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摩托车一辆,价值62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其在明知电动车系赃物的情况下而予以买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刘香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总和刑期一年零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并处罚金14000元。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文 钰 人民陪审员 黄建明 人民陪审员 刘晓洁 二○一七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书 记 员 李文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