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俊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庐铜铁路站前五标项目经理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庐铜铁路站前五标项目经理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182号原告:王俊,男,1992年8月7日,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照圣,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鉴轩,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西矿街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11840。法定代表人:宋津喜,系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庐铜铁路站前五标项目经理部,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钟鸣镇。负责人:赵长庆,系项目部经理。原告王俊与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二局)、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庐铜铁路站前五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铁十二局庐铜五标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王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与被告中铁十二局、中铁十二局庐铜五标项目部达成庭前和解协议,现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撤诉。案件受理费32120元,减半收取16060元,由原告王俊负担。审 判 长 陈 斌审 判 员 李 莉人民陪审员 高明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婷婷 关注公众号“”